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满足我州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茜薇
联系电话:0996-2018116 261352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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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解读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1
关于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测算了巴州地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巴州地区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为《房建定额》《安装定额》和《市政定额》)。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2-2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6年)、《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年)等相应内容及相配套的单位估价表和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巴州地区自2023年3月1日起除定额内人工费单价外均参照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通用安装工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消耗量定额202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告”相应标准执行。
三、定额内人工费单价以三种类别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中:
一类人工107元/工日
二类人工139元/工日
三类人工165元/工日
以上人工费单价均参与计取工程费用。
四、材料价差调整及机械费调整执行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五、本通告下发执行前,凡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六、本通告有效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1
《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
解读
近日,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巴州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告》(巴建规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理解和执行《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通告》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文第二条,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20版)的通知》新建标〔2021〕8号文第三条,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第五条,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告》共六条,第一条、第五条明确了执行时间、执行范围。
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执行方法、调整方式。
第六条明确了《通告》最终解释权归属及有效期限。
咨询单位:巴州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科
联系电话:0996-2018116 2613528(传真)
电子邮箱:409208695@qq.com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