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富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件
巴富安办〔2015〕6号 签发:韩亮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通过银行贷款安排民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巴州财政局关于河北省对口支援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管理。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1]241号)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二)补助对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
(三)补助标准。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标准按照政策规定,中央户均补助10500元,自治区户均补助8000元,对口援疆省市户均支持10000元,其余建房资金通过州、县市补助、农牧民自筹或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补助标准如有变化,以上级下达文件为准。
(四)资金拨付。根据国家、自治区、援疆省市补助资金拨付金额、分类科目、拨付时限,各县市财政(安居富民办公室)及时(1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报州财政局、州安居富民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依据与农牧民签订的建房协议,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建房户手中。各县市、乡镇要严格审核补助对象,不得擅自改变资金补助对象,不得降低安居富民工程补助资金标准,不得降低补助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补助资金的发放。
(五)建立健全公示公开制度。各县市要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帐,将补助对象信息、发放时间、补助金额及补助对象领款签字等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备案。各县市、乡、镇、场、村实行建房补助资金公告制度,做到补助对象公示、资金使用公开、发放到户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联合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