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0年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规〔2020〕2号),巴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巴州实际,于2021年4月14日联合巴州财政局印发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巴环发〔2021〕7号)。
2023年2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3〕2号),巴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巴州实际,于2023年8月7日联合巴州财政局起草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巴环规〔2023〕1号),经巴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全州贯彻执行。试行版作废。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举报途径
一是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公布的举报途径;
二是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便民服务热线;
三是网络举报:“12369”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四是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二)举报范围
一是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是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是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五是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六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七是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八是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是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碳排放及煤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是在已划定的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
十二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
十三是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是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是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三是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至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奖励2000元;
四是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2000元;
五是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
六是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额。
(四)举报奖励审批程序
一是受理举报的单位(巴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分局),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在依法对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决定后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由单位主要领导初审;
二是巴州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是否通过提出的奖励申请;
三是巴州生态环境局主管领导对奖励申请进行终审;
四是向举报人寄送《举报奖励通知书》;
五是巴州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室按照《举报奖励通知书》内容,依据本细则发放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五)奖励发放程序
一是举报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或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举报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是财务科室须在《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三是举报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身份后发放。
四是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
五是无法联系到举报人、举报人明确放弃奖励、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六是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是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是巴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主体
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
(八)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出台意义
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奖励措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通过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准确掌握生态环境保护动态,听取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心声,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建巴州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对调动我州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精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建设生态文明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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