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分类分层的救助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临时救助工作,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申办工作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起草了《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州各级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切实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较好地发挥了临时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作用。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21〕8号)、《自治州党委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21〕26号)先后印发实施,对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实施必要性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旨在保障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三、起草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21〕8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7.《自治州党委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21〕26号)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州民政局党组组织专人认真学习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和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自治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民政局意见,于2月13日至16日到各县市召开座谈会再次征求各乡镇分管民政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另外前后征求财政局三次意见及社会会各界意见建议后,结合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五、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起草背景、临时救助概念界定、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救助对象,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不予救助的对象、履行义务等;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标准包括支出型救助标准和急难型救助标准;第四章救助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发放实施、档案管理等;第五章监督管理,包含临时救助工作组织保障、社会力量参与、资金监督、督导检查等内容;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