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州科技局局务会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知识产权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巴州科技局局务会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州科技局
2018年5月25日
巴州科技局局务会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结合州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和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做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真务实,议事要讲实话、真话,实事求是;决策要讲质量、重效率,务实创新。
(二)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要坚决与党中央及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州委、州政府权威以及全局利益。
(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条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与决策范围
凡涉及重要政策、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有关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问题,应列入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一)根据州委、州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重要文件,审议以领导集体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等;
(五)研究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机构和干部调整方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研究决定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
(八)讨论需要由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事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同时可根据需要分别确定党、政领导集体的议事与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与决策程序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
1、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3、听取意见。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决策阶段
1、确定议题。议题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并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如果上会,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论证材料)。确定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2、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召集会议。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有关副职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对象为领导集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4、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6、作出决策。在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由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切忌草率决策。
7、形成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和上报。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如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8、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与决策后的执行
(一)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二)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个人、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公布进行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应通报结果。
(四)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全局干部会议、文件、州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要将重大问题议事与决策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将其列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集体议事与决策要求
(一)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二)参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