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 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供电投资界面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2号) 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本意见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时,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处分界开关站(环网柜、分接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投资延伸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红线100米范围内,当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若仍无法确定,则可根据地形、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现场实际,与用户协商一致确定电源接入点。
第五条 本细则坚持以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二章 费用分担机制
第六条 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入网工程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七条 居民用户和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587号)相关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小微企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用电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用电类别为一般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的企业用户。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村民自治组织、国有企业及其分公司、国企控股企业、集团客户、市政公共设施的用电项目及商业综合体、转供电区域内的用电项目。
第八条 特殊电力工程投资原则。
(一)临时用电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鼓励推广临时用电的租赁共享服务,通过供电设施以租代购等方式满足用户临时用电需求。
(二)城镇老旧小区供电改造工程费用,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进行“四到户”管理。
(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铁路等无建筑区划红线的用电项目执行原有投资政策。
(三)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接入工程终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电力接入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并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
(四)用户提出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供应或个性化服务需求的,由用户承担新增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并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
第九条 以上之外的其他类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的电力接入工程,电气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凡是由政府要求入地的管廊、管沟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其中,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建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评审、图纸审核、验收工作,确保满足电力接入工程与客户用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一)项目启动。储备土地开发规模、用电性质明确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组织供电企业、用电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作为项目启动的必备条件。供电企业制定电力接入工程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方案组织开展可研编制、图纸设计及工程实施等后续工作。
(二)接入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设备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供电企业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类项目,由属地政府出资并负责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或由属地政府参照储备土地(征收)项目管理要求委托供电企业代建(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管理,设备对应的后续维修养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
第十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实施专户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体负责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与供电企业应按照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需求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州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用电项目,由州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按照“一事一决策”的原则确定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发布前批复的土地储备项目,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申请追加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并及时向项目业主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