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我州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22年5月1日起各县(市)执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实施了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年我委完成第二轮(2020-2022年)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根据监审结论,拟定的《巴州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方案》顺利通过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天然气价格构成,库尔勒市燃气经营企业上游购气价格和新增分类配气价格将形成相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拟定库尔勒市新增配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方案起草说明如下:
一、库尔勒市新增配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定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巴州管道燃气终端销售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顺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形势,促进我州天然气健康发展,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等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一次的要求,我委在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完成第二轮(2020-2022年)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拟定第二周期配气价格,通过校核,已对各县(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新增工业用气配气价格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范围以外)等办公及生活用气、城市(镇)集中供热用气等非居民用户用气配气价格两类,根据天然气价格构成,必须确定上述配气分类的终端销售价格。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巴州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完成了我州各县(市)燃气经营企业2020-2022年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4月启动配气价格调整方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工作人员多次赴各县(市)对燃气经营企业实地调研,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意见2条。依据巴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巴州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方案》,拟定了《库尔勒市新增配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方案》,并征求州直部门意见建议,均无意见。根据库尔勒市实际情况,经我委认真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提交今天会议审议的库尔勒市新增配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方案(拟订稿)。
三、主要内容
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州在现行配气分类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和车用气(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将原纳入居民用气分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范围以外)等办公及生活用气、城市(镇)集中供热用气等非居民用户配气单独分类;同时新增由城市燃气供应的工业用气配气分类。结合新增分类配气价格和上游购气价格,拟定终端销售价格方案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范围以外)等办公及生活用气、城市(镇)集中供热用气等非居民用户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该类用户上游天然气平均购进价格1.85元/立方米,根据现行配气价格0.45元/立方米,拟定终端销售价格2.30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工业用气与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合并执行,即非供暖季价格2.35元/立方米,供暖季价格2.62元/立方米。
四、预计取得的成效
制定库尔勒市新增配气分类终端销售价格,使库尔勒市管道燃气配气环节及终端定价行为更加科学合理,是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有力举措,将进一步推进我州“十四五”时期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