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从国家层面对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即“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项工作已成为“十四五”时期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深入调研,会同州直有关部门起草了《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组织专家讨论,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送审稿)》。2022年3月22日,《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22】22号)通过了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以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出台的意义
2007年以来,全州共建设公租房6.2万套,截至2022年2月底,累计约15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利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压实责任、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规范管理。包含三个方面。
1.明确了主体资格。明确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存量资源,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以及鼓励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2.明确了保障标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型。明确了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住建、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3.明确了规范管理。明确了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审核轮候配租程序,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使用退出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使用范围,运营单位维修养护职责,防止变相销售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一是土地政策,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改建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二是资金政策,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政策。三是税费政策,增值税、房产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四是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五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县市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升运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六是构建互嵌式居住。按照自治州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工作要求,引导各民族群众深入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共住共学共事共乐的居住环境。
(四)压实责任。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和开发区对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保障措施。成立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加大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和开发区结合实际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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