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发〔2022〕100号,九方面51项125条措施)
一、发挥财税政策稳增长作用(6项)
(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7条)
1.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的有关精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2.精准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等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3.及时接转核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直达县市基层,并督促县市、开发区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6月30日前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规范退税减税审核流程,开设留抵退税“绿色通道”,经税务部门审核完毕的,将后续人行、财政部门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5.严厉打击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6.加大对县市、开发区,特别是留抵退税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开发区财政运行监测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
7.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建立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奖补相应机制,跟进《自治区支持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进展,争取专项资金,并第一时间下达,对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开发区给予奖补。
(二)加快财政支付进度(2条)
8.落实培育税源稳定财政收入的各项政策措施,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其中直达资金在3日内分配下达完毕,督促指导县市、开发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9.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本级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三)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3条)
10.按照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原则,于6月底前将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全部发行完毕,并尽快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11.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继续支持交通、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动态储备、滚动申报,全力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用好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有效发挥专项债券撬动社会投资作用。
12.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县市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旬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6条)
13.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
14.健全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15.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争取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
16.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允许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
17.制定实施扩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1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将资本金补充、担保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2条)
19.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
20.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4条)
21.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22.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3.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17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4.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按照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书面承诺书(或线上承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缓缴。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6项)
(七)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6条)
25.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
26.落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分行业梳理受困企业名单,多层次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一企一策”提供差异化金融支持。
27.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8.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
29.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30.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八)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3条)
31.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激励支持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32.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研究完善“畜牧贷”相应措施办法。
33.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考核,适度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九)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3条)
34.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充分发挥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实体经济贷款利率下行。
35.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等方面降费政策,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对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36.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人行降准释放的信贷资金投放到各类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强化存款利率的自律管理,稳定银行负债成本,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和准确把握LPR调整及各类利率窗口指导精神,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十)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2条)
37.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38.用好新疆IPO绿色通道,争取申请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大力推进直接融资,实施专班服务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三板”挂牌。
(十一)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4条)
39.协调落实各金融机构与我州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和授信额度,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长期限贷款和保险机构长期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水利、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40.督促银行机构加快重大项目贷款审批、放款流程、用信进度,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投放问题,推动项目“应投尽投”“应投早投”。
41.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贷款需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稳妥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优质建筑企业的授信额度。
42.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绿色低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项目提供优惠资金贷。
(十二)全面推进金融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提质增效(2条)
43.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继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提升银行业务办理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规范、便利、有活力的外汇市场环境,完善跨境人民币基础设施,提升政策覆盖面,保障涉外经贸往来有序开展。
44.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大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涉外企业积极使用汇率避险产品,提高外汇衍生品办理比例,提升业务办理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准,保障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5项)
(十三)加快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1条)
45.加快储备和实施一批基础水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调水和城市群水资源配置工程,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接续推进中小型水库建设,分期完成水闸和引水枢纽除险加固任务,积极储备一批内陆河以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十四)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2条)
46.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抓住“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机遇,积极争取更多连网、布网、强链项目纳入规划。
47.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完成2022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已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以及危桥、村道安防工程建设任务,督促完成县市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诺的自建项目建设任务。
(十五)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条)
48.指导县市、开发区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推进入廊管线单位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担制度,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49.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地下管网改造,加快燃气等城镇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对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管道实施滚动排查并有序改造。
(十六)鼓励扩大民间投资(3条)
50.全面梳理民间投资可参与的“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用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推介模块、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51.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国资企业开展试点项目申报,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52.加大产业链招商,聚焦石油石化、纺织服装、特色农产品加工、旅游、商贸物流、航天航空、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瞄准国内“链头”“链核”“链主”企业,加快延链补链强链拓链。对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制定项目落地优惠政策。
(十七)加强投资项目要素保障(1条)
53.继续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强化土地、用能、环保等政策配套,加快形成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合力。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发挥好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投融资机制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加强企业用能保障,全面保障能耗强度低于我州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1.68吨标准煤/万元)和所属行业均值的新上重点用能项目用能需求。抓好重点用能企业原料用能摸排工作,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用能总量政策,引导新上项目尽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化石能源指标用于新上项目用能需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手续齐全立即办、完善资料尽快办、创造条件设法办”的原则,加快立项、选址用地、环评、能评等各项前期工作。
四、提振重点领域消费(6项)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3条)
54.强化对平台企业滥用优势行为的执法监管,防止本地平台企业恶意屏蔽、不正当封禁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55.倡导电商平台让利中小微企业,鼓励重点电商平台下调服务费,优化末端配送服务。加强平台企业交易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线上市场秩序。支持电商总部企业加快发展。
56.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
(十九)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4条)
57.鼓励全州A级旅游景区(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行门票减免、打折、抽奖等优惠措施,全年对现役军人、民警、医护工作者凭证免门票。动员州内星级饭店打折优惠。
58.鼓励县市结合实际,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一日游”消费套餐等线上线下特色消费产品,全州各级各类文化、文博、体育、娱乐场所、景区(点)全部开放,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延长开放时间,不得随意关停。鼓励文旅企业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活动,开展百支文艺小分队进景区巡演,依托文化广场、主题公园、特色街区等场所开展特色歌舞、灯光秀、特色饮食展销系列活动,按时间节点举办各类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
59.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提高通行服务效能,积极发展周边游、近郊游、乡村游、城市休闲游,鼓励新疆人游新疆、巴州人游巴州、本地人游本地、疆内互游,保障无本土疫情的前提下人员正常流动,中小学生跨区出行可不进行报备,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游障碍。鼓励组织开展家庭亲子游,全州各级党员干部职工与“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亲戚利用公休日开展“我和亲戚游家乡”活动,支持非中高风险地区且7日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县市人员自由流动。
60.恢复跨省团队旅游,发挥援疆优势,安排300万元援疆资金、100万元州财政专项资金,鼓励旅行社等机构开展“引客进州”活动,吸引疆外游客进州旅游消费。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0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均延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二十)促进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重点服务业恢复发展(3条)
61.鼓励县市、开发区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市场消费。开展夏季促消费活动,促进房地产、建材、家居用品、家电等消费。积极发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商贸企业等市场主体推出让利促销措施,激活社会消费。
62.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餐饮业、零售业参保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3.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2022年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按照自治区政策标准,继续对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车给予燃油补贴。
(二十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9条)
64.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统筹推进城市区域住房建设,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调控政策协调性、精准性,加强金融、土地、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协同,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65.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审核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鼓励支持州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来州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66.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和分户验收,鼓励支持开发建设数字家庭住宅,提高住宅性能和综合品质。不断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整社区,提升物业公共服务质量,创建宜居环境,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
67.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18个月内的,适度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用地供应。严格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土地出让金完成首期付款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
68.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自主下调贷款利率,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对符合条件的房企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69.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纳税人依法按其转让(核定)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不能查实房屋原值的,适用3%核定征收率),或者以其房屋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或上次交易价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调整过度收缩倾向,支持县市、开发区实施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可适当降低监管资金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进一步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
70.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对在开发建设期内未开发的商业和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依法变更为教育、养老、文化产业等用地,实现转型利用;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转型为旅游、医疗、养老等专项房产;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实行城镇落户零门槛,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坐落地申请落户,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通过举办房交会,打通存量商品房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筹集之间的转换通道,引导居民购房消费,促进商品房销售。
71.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经营业务,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对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保障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住宅标准执行;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72.持续推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聚焦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压实城市属地管理责任、企业自救责任,集中重点整治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权证办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和估价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及时有效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十二)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3条)
73.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加强政企联动,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汽车厂商、保险公司等,多方合力促进汽车消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农村汽车消费。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优化或取消二手车购车不合理证明,落实国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跨省通办”,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便利二手车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环境。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在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适度超前的公共充电网络,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加快提高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面。
74.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发放消费券、惠民补贴,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具家装补贴等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75.大力促进电商消费,鼓励各地广泛开展“县域活动+直播推介带货+网红孵化培训”多元一体的直播带货活动,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组织县市及电商企业积极参与“第三届新疆直播电商节”等活动。
(二十三)加快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1条)
76.推进县市、乡镇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乡村末端配送网点设施布局。鼓励引导大型综合体、超市、便民店等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向县市延伸,利用已建成的县乡村及景区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客运站网点,加快物流配送向乡村末端发展。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工作,落实2022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五、稳外贸稳外资持续扩大开放(4项)
(二十四)帮助外贸企业纾难解困(2条)
77.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强与自治区联系对接,开行进出口绿色通道,指导企业选择适用通关便利化措施。
78.搭建“企业直通车服务平台”,发挥好企业协调员制度,建立“关地企”三方协同问题收集反馈机制和“企业问题直报点”,通过“实地调研、地方转办、关内联动、企业直报”四条问题收集处理渠道,快速响应企业困难诉求,打通制约通关效率堵点、难点。广泛开展进出口业务政策宣讲培训和业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进出口业务“不会办”的难题,减少企业“不愿办”的想法。
(二十五)持续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2条)
79.支持煤炭、油气、矿产、粮食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鼓励企业开展“铁路快通”业务,推进实施“关铁通”合作,提高跨境班列通行能力。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
80.持续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果,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预约通关”“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业务改革,窗口人员24小时接受企业因疫情导致通关受阻的货物预约通关申请,适时启动“不见面”“云通关”“云核查”模式。
(二十六)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2条)
81.持续推进化学品以线上跨境电商、线下专列等模式拓展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支持库尔勒公用型保税仓库继续开展“飞地经济”,加大进口货物保税物流,提供“一站式”业务办理咨询窗口,协助企业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82.指导化工企业熟悉掌握中欧化工产业互联网平台关于备案、货物申报、属地查检等操作流程,助力BDO、磺甲基酚醛树脂、PBT、聚醚等精细化工产品开拓海外市场。
(二十七)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3条)
83.支持地产农食产品扩大出口,鼓励种子种源产品进口加工。设置专人专窗,进一步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办结;对需要补证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告知,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优化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明确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全面推进全程网办,提高涉农进出口产品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工作效率。
84.围绕地产农副食产品特点,深入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导企业开展自检自控,有效应对外方技贸措施对地产品的出口限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性培训,提升企业出口精准度。
85.密切加强同自治区商务厅、中国—亚欧博览会秘书处的对接衔接,积极组织动员县市域内名特优产品企业积极参与“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线上线下的参展活动。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4项)
(二十八)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4条)
86.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用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督促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国家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激励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夏粮丰产丰收、颗粒归仓。
87.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进度。选择已完成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网等地块,全面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对现有建设标准低、设施配套不齐全、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高效节水工程实施提升改造。
88.落实国家、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
89.加大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州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县市覆盖率达100%,年内报废各类农机具达3500台以上。
(二十九)提升煤炭保供能力(2条)
90.做好服务保障,确保生产矿井正常生产,保障巴州煤炭市场需求。加快推进在建矿井建设进度。积极协调推进列入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矿井建设项目,加快前期手续跑办;对列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的矿井项目,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大力推进煤炭储运基地项目建设,力促6月底建成运营。
91.强化铁路货运部门、煤矿企业、用煤企业联动,掌握煤炭供需、铁路运力、库存动态,协调煤炭运输铁路运力,做好煤炭产运储销衔接服务,确保用煤企业库存达到行业规定储煤标准。
(三十)提升电力保供能力(1条)
92.跟进75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审批进度,加快列入年度计划的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水电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三十一)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1条)
93.支持中石油、中石化继续加大州域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在稳定和提高老区油气产量的同时,加快已具备开采条件的新油气田的开发和产能建设。积极推进大型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实现储气调峰目标任务。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10项)
(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和房租等成本(4条)
94.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视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实行减免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政策。
95.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96.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等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研究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97.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公布项目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大力推广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和跨层级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域内无差别服务。
(三十三)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1条)
98.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三十四)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1条)
99.深入组织开展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三十五)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1条)
100.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统筹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航线补贴资金支持疆内外航线加密,鼓励支持航空公司停放过夜运力,开展通程航班业务,稳定航空客运市场。鼓励支持航空货运发展,保持航空物流畅通。
(三十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2条)
101.建立产业链链长制,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存在问题和堵点,“一链一策”制定解决方案。鼓励企业与原材料、能源供应商等签订长期合约,分行业、分领域开展一批产融对接、人才对接、技术对接,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联动。
102.支持引导县市、开发区和龙头企业对钢铁、水泥等建材及化肥等农资,采取集中采购方式降低成本。
(三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2条)
103.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公路服务区,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除入疆通道外,坚决取缔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在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通道的同时,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等在异地核酸检测,同等享受免费政策,核酸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104.合理规划设置高速和国省干线“货车司机温馨服务区”,在县市、开发区设置“司机服务驿站”,做好对货车司机的温馨服务。推行包容免罚、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简化证件办理流程等方式,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
(三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4条)
105.加快建设库尔勒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提升我州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106.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着力解决制造业转运瓶颈,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7.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鼓励县市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108.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化解农产品流通障碍,开展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
(三十九)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的资金(1条)
109.稳定国家棉花战略物资保供,调整优化出疆棉补贴政策,更好承接东部纺织产能,促进纺织产业稳岗达产。落实已备案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企业给签订劳动合同的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给签订劳动合同的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出疆运费补贴。对在巴州备案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纱线、织布、毛纺呢绒、麻纺产品出疆运费给予700—1000元/吨运费补贴。落实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按照出疆产品销售额3%给予运费补贴。落实电价补贴,对自治区确定享受纺织服装特殊电价0.38元/千瓦时的企业再给予补贴0.03元/千瓦时,将企业实际用电价格降至0.35元/千瓦时。
(四十)全力保障重点困难产业发展(2条)
110.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内市场销售,“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光伏硅基、番茄加工、棉花及纺织服装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11.稳定化工、纺织市场订单和上下游产业链,对困难较大的企业实行“点对点”“一对一”帮扶。
(四十一)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2条)
112.建立完善自治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做好“白名单”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物流运输、货源组织等方面问题。打通影响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堵点、卡点,优先保障重点防疫医疗物资、食品物资、农用物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关键物资,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113.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苗头性问题预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建设并用好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8项)
(四十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1条)
114.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地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所需资金申请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四十三)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1条)
115.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新增支出从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解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联合举办线下招聘活动,可按照大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300家)10万元、中型(不少于150家)5万元、小型(不少于80家)3万元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属高校就业服务补助中列支,招聘活动由各高校根据需要自主安排,年度内享受补助场次不超过2场。对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再给予岗位补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四十四)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2条)
116.创业孵化基地要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要为入驻初创实体、创业者个人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各地可在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中给予运营主体支持。充分依靠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积极参与用工单位招工。2022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用工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15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117.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四十五)支持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1条)
118.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补贴不能与用工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符合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条件的,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申请提供贷款和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四十六)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2条)
119.认真落实2022年以来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等政策措施,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基础上月人均增加207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616元/月和5290元/年;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困难失业人员,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及时足额将2022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20元/人/月。将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120.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落实重要民生商品政府储备制度,抓好“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及时启动“惠民菜篮子”运行,确保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四十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1条)
121.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纳入征信记录。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对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超过购房时间5年的,可延期至2022年7月31日前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半年支取1次或一年支取1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本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巴州租房提取上限。
(四十八)做好南疆民生用煤保供(1条)
122.保障居民生活、取暖用煤,提前安排部署我州今冬明春民生用煤的保供工作,主动与煤炭生产企业、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接,优先调配铁路运力,全力保障煤炭运输,保障巴州地区民生用煤平价充足供应。
(四十九)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条)
123.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城乡自建房、燃气、交通、矿山、消防安全等集中排查整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水闸、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城市易涝点、轨道交通、地下有限空间等大排查大巡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抓紧抓实抓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项)
(五十)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1条)
12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坚持在铁路、公路、机场等入州卡点开展入疆人员申报和扫码工作,严格查验来(返)州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实施落地核酸等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疫情输入关口。抓好建筑工地、企业、矿山以及物流园、入州货车停车场、大货车司机聚集区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健康监测、风险排查。
(五十一)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条)
125.坚持全疆一盘棋,健康码一码通行,坚决避免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促进人流物流安全有序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快速高效处置局部疫情,动态调整防疫措施强度。积极引导县市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等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科学精准和动态调整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此文公开发布,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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