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塑料制品、涉环保类产品专项整治
及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各县(市)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关于将排查整治范围延伸至食品安全全领域全链条的具体要求,助力我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
同时,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助力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塑料制品、涉环保类产品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与保障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塑料制品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密切相关。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食品相关产品无证生产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部门职责工作两不误,充分认识污染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打击违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如期完成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二、专项整治工作对象及内容
(一)各县市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局要以塑料(或纸)、铝塑复合包装袋、一次性塑料(或纸质)餐饮具、餐具洗涤剂、塑料包装容器:PET瓶、塑料编织袋等产品为重点,全力排查治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二是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三是企业对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相关改进措施是否持续有效;四是企业是否认真落实检验制度,对原辅料开展查验,对产品开展出厂检验。
(二)进一步推进我州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及库尔勒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责任分工,围绕阶段性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 毫米、耐候期小于180天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进一步排查,2020年底已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违法行为。并督促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杜绝不合格塑料制品流入市场,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类产品。
2.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3.加强塑料购物袋产品监管。严格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严查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违法行为。
4.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塑料制品相关禁限要求。按照《自治州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发改环资〔2020〕418号)分工,配合牵头部门推动“到2022年底,库尔勒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各县县城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县市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等相关工作。
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餐饮经营商户仍在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行为,及时通告牵头部门。
三、监督抽查工作内容及抽查批次安排
自2022年5月下旬起,组织开展巴州食品相关产品及塑料制品、涉环保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区域覆盖我州八县一市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领域。为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将针对各县市情况确定各县市具体抽检批次(见附件),如遇特殊情况,计划批次无法抽样的,我局视情况进行批次调整。
本次监督抽查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塑料购物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相关产品(纸杯)、民用散煤、车用尿素产品,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共计抽查5种68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抽样时抽样人员需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文件及抽样人员工作证件。各县市局执法人员结合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查及抽样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执法稽查、认证认可等职能手段开展相关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县(市)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三)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监督抽查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并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将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数据汇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场所分布表及分析材料报送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木日西提江 联系电话:0996-2266035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