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为核心,切实帮助家庭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新财规(2021)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资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1500元/年、非寄宿生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
(二)国家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元(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我校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户籍不限)。本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约为在校高中学生总数的3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每年两次、每学期一次发放,我校制定具体标准,分为3档。其中: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500元、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学期500元。资助标准可以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家庭贫困情况变动。
三、资助范围
1、脱贫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士子女等特殊群体;
5、边缘户易致贫户家庭学生;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7、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
8、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学生;
9、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四、资助程序评审过程
1、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班级提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助学金申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由班级评审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后报年级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3、年级组评审委员会对各班受资助学生进行审核,确保受助学生是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初高中生,对各班受资助学生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后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德育处将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拟确定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德育处组织学生签字后交给党政办,由党政办督促财务室发放助学金,并将我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州教育局备案。
5、以上各项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资助卡后,各班班主任要负责本班受助学生本人及时在《助学金领取表》上签字,严禁代签等行为。
7、《助学金领取表》原件由学校财务室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将资金下达文件及签字表规范做账、装订,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由学校德育处按年级、班级进行装订。
8、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1、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
2、监督小组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2027304(副校长)、2024366(纪检组)2228043(德育处),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