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第三中学章程
(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序 言
巴州第三中学是一所州直属完全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隶属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巴州教育局,性质为公办学校。始建于1983年,有三十余年的办学历史。在州委、州人民政府正确领导和州党委教育工委、州教育局的关怀下,于2007年由和静县搬迁至库尔勒市,完成民汉合校。学校占地面积21.58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等九大室较为齐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巴州第三中学,简称为巴州三中,地址为新疆库尔勒市文化路15号,邮政编码为841000。
第三条 学校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巴州教育局,性质为公办学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民汉合校的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招生规模以巴州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理念:以德立校 依法治校 质量强校 特色名校
第六条 培养目标:学会做人 学会做事 学会求知 学会共处
第七条 校训:颂党 爱国 孝亲 尊师 重友
校风:文明 健美 和谐 向上
教风:敬业 爱生 诲人不倦 为师 为范 甘于奉献
学风:自信 乐学 善思 进取
第八条 学校精神:团结 奋进 求实 创新
校庆日:9月1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巴州第三中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的工作分工以及中层干部及教师的聘任解聘,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用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各族师生员工,培养“四有”新人;
5、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内统一战线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校务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坚持“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凡学校重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都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党建办、纪检监察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保卫科、工会、团委、妇联等科(处)室。各科(处)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党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层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年级组长负责制,以年级组为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教研组内设备课组,开展集体备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聘请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员为我校行风义务监督员,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文化建设,做好团委工作。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加强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师生的双语水平。
第三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高中新课程标准》和素质教育要求,做好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实行40分钟课时制。
第三十二条 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征订教材、教辅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卫生、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作用,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的使用率。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准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行政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对学校处理意见有意见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减免杂费、学费、教材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实行部门经费预算、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学校执行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学校的财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资金,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受赠物品,学校建立使用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学校成立护校队,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会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党政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巴州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