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的执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污染防治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工业企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三)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依法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依法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承担权限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州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
(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和异地执法,协调处理涉兵地、跨县市生态环境问题。
(八)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九)负责指导、参与全州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十)负责指导、参与全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查处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