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农[2019]36号
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新财扶〔2019〕19号)精神,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万元,其中:支持扶贫发展 万元、少数民族发展 万元、国有贫困农场 万元、国有贫困牧场 万元、国有贫困林场 万元,请列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从扶贫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县(市)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
五、各县(市)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新财脱贫组〔2019〕2号)要求,按时报送月报表。
附件:201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汇总表
巴州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