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自治区本级经验,结合我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实际,巴州财政局起草修订了《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巴财企〔2015〕79号)自2015年9月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至今10年。10年来,州本级国有企业经历了多轮改革,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202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号),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提出新的要求。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工作任务,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目前,使用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巴财企[2015]78号)在一段时期内对完善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都起到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作用,但面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原办法修订完善后,将对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必将对规范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2020年8月3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年12月29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8年10月28日颁布)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9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在第二条对适用对象进行了修订,规范适用对象。将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特殊情形视同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纳入收益收缴范围管理。
(二)完善国有企业收益上交机制。一是在第五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申报基数进行了修改。二是在第七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分类分档完善上交收益比例并动态调整,实行清单化管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在第九条明确出资人单位督促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职责。
(三)加强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事项。二是保持与原办法衔接,在第十二条明确州本级国有企业上交特别收益的特殊情形。
(四)强化责任约束。一是在第三条明确出资人单位将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二是在第十六条明确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门将会同出资人单位向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关部门等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