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07eaae4a1478095c9bad36cb3ba90
关于《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2-10 19:46
为了规范巴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财企〔2024〕11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文件规定,借鉴自治区本级经验,结合我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实际,巴州财政局起草修订了《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就《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1.来信请寄至: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29号巴州财政局企业科(邮编841000),信封注明“《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请发至:1821800348@qq.com
附:《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州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巴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95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财企〔2024〕11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州本级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收取、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特殊情形视同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自治州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核所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本办法所称出资人单位,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以及有关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特别收益。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国有股权(股份)占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上交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依法转让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国有企业财产依法按顺序清偿相关费用(债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后应上交给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收入。
(五)特别收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州本级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的收益。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抵扣事项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上交比例,核定算应交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另有规定需上交特别收益的特殊情形,从其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弥补期限为三年以内,第四年始不得扣除。
可抵扣的提取法定公积金:指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于0且未分配利润小于0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在第四年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依据是否纳入国资统一监管方式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代码分档确定。
(一)具体分档如下:
第一档为30%,具体涵盖: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以及未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第二档为20%,具体涵盖: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公益类,以及未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三档为0,具体涵盖:执行财政经费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实行清单化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出资人单位,对国有企业上交收益比例逐一提出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比例,由财政部门商出资人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由自治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单位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
本办法所称未纳入自治州国资统一监管,是指由有关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单位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
第八条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应当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总额为基础,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核定国有股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九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分配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单位报告。
第十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据实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财产分配方案等,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等,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据实核定清算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上交特别收益:
(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代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出资人单位持有外部其他企业股权的,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出资人单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知情权,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单独上交。
(二)州本级国有企业为投资运营类一级国有企业,若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子公司(企业)的,将下属国有独资企业视同集团公司合并申报,按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单独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另有协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代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出资人单位持有外部其他企业股权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计入其应交利润核定基数。
(三)上述国有企业上交特别收益的特殊情形一同实行清单化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收取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上交应交利润的,国有企业应当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上交股息红利的,国有企业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方案后20日内,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签订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并实际收到转让收入后10日内,由国有企业或出资人单位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附送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4.上交清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应当在清算程序结束后10日内,由清算组或出资人单位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4),并附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财产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执行情况报告。
5.上交特别收益的,国有企业在收益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详见附件1)、《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二)出资人单位应在收到国有企业申报文件及相关工作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出资人单位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出资人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文件,明确收取金额、收取方式、上交时间等。
(四)出资人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
(五)国有企业收到出资人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缴库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执收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企业确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等,要求减免上交利润的,应当通过出资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管理监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具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门将会同出资人单位向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关部门等措施予以处理。出资人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上交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者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开发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的通知》(巴财企[2015]7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刘青松
巴州财政局
索引号:bzczj0000/2025-000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