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巴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巴州城镇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常住人口,包括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在巴州城镇居住的常住人口,个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管理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符合条件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借记一类卡)、近6个月社保缴费明细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经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员,填写《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与各管理部签订《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实现按月自动托收。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申报,不得低于巴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巴州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
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由本人于每年7月1日前在规定额度内自行通过互联网或柜台申请办理。申请调整成功后,于7月份起按照新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2(四舍五入到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本人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变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批后,可停止缴存。
第九条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自动终止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单位缴存转为个人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从转入当月起开始办理缴存托收。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执行利率为1.5%。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 发生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办理停缴手续后可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在巴州范围内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㈢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本人及配偶不得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㈣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巴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巴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 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停缴后重新启封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时间重新计算。
㈡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的贷款额度,参照《巴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高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㈢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内须留存12个月公积金还款额,留存额可在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不得出现断缴,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㈠ 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㈡ 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㈢ 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申请继续缴存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
2.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
3.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
附件1:
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
甲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个人缴存者):
丙方(委托银行):
根据《巴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巴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以本人的银行卡,作为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账户。
三、乙方应在申请开户缴存的次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划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
四、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丙方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从指定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缴存人姓名:
住房公积金账号:
开户银行:
代扣账(卡)号:
缴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五、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划款的,甲方将自动停止代扣,并封存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乙方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后,甲方办理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按月代扣。
六、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七、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结清前,月缴存额不能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八、乙方可按照《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终止履行缴存协议。
乙方停止缴存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提取以个人缴存者名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乙方提取通过异地转移进入个人缴存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十、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巴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并履行下列义务:
㈠ 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 除办理住房抵押外,根据需要,增加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甲方应当督促缴存。乙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乙方与配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不论配偶以何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出现贷款后乙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处理。
十三、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应遵守甲方按月还贷的相关规定。
十四、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如因乙方未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五、乙方擅自撤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六、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甲方或丙方通过适当方式向乙方返回每月缴存信息。如乙方不按时缴存公积金,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进行催缴。
十七、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八、如甲方提供的委托扣款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二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附件2:
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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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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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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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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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类型 |
自由职业者 □ 个体工商户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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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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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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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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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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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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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汇缴年月 |
年 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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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
本人承诺当前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承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存情况真实。 本人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每月划转本人银行卡内资金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本人签名: 身份证类型: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
分中心、各管理部审批意见 |
申请人的社保缴存情况 是否符合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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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新开户 |
|
代扣借 记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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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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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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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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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个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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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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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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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停缴 □续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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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情况 |
公积金贷款 |
□有 □无 |
商业贷款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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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续缴 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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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