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产权归属明晰、部门协同联动、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条 目标任务。全面规范、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管理模式,切实防范扶贫项目资产不扶贫、资产闲置和流失浪费等现象发生,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实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保值增值,为接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基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现状,科学确定目标,严格标准要求,合理制定措施,做实做细做严,下足“绣花功夫”,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有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三)坚持科学经营,安全有效。积极探索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管理经营方式,规范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经营、后续维护、收益分配等全流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高效运转。
(四)坚持民主决策,保障权益。完善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低收入群众成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
(五)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清晰,按照“属地管理、保值增值、持续受益”原则,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职责,落实管护主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州、县、乡、村四级协同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合力,保障资产安全。
(一)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对县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好顶层设计及重大政策落实等工作,州直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工作指导、跟踪监管。
(二)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对本县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负总责,做好统筹推动、管理运行、系统监管等工作,发现协调解决本县市扶贫项目资产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清单。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三)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运营管理、利益联结、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调整变更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针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及意见建议。督促乡镇履行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村履行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资产效益评估和后续监管责任,并指导乡镇、村、行业部门规范和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和乡镇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清产核资、资产移交、后续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入账、清产核资、绩效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局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扶贫项目资产依法依规予以登记。
(四)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主体,对确权到本乡镇或所属村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建立乡村资产管理台账,对村级资产确权、移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及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及时提交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开展资产入账登记、会计核算、“三资”平台信息管理,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村“两委”、村第一书记与“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履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确权到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要与经营主体签订经营协议,明确收益分配,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定期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行业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和职责,对归口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做好业务指导服务。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对确权到村的公益性资产,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管护,确保资产正常使用。在乡镇辖区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管护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是跨乡镇实施项目所形成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主体,要结合行业职责和专业要求,对跨乡镇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进行跟踪监测,负责日常管护等工作,乡镇、村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及日常管护。各级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林草、畜牧、水利、交通、教育、卫健、商务、民政、国资、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绩效发挥、收益分配等工作。
(六)各级乡村振兴、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落实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有效预防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扶贫项目资产范围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2013年以来,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援疆扶贫资金、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农林牧业产业基地(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合作社、饲草料加工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设施农业基地(育苗大棚、大拱棚、温室大棚)、生产加工设施(合作社设备、林果加工设备、农业机械装备等)、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旅游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就业创业市场、农贸市场、商铺夜市、冷藏保鲜库等,以及村集体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指道路交通(通村道路、村民小组道路)、农田水利(防渗渠、节水滴灌、土地平整等)、供水排水(饮水管网改造、自来水供水能力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三)到户类资产。包括支持脱贫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畜禽、棚圈等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仅做好登记工作,不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资产权属界定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权属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出发,从有利于管理经营出发,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规范资产所有权,将资产确权到村、乡镇、行业部门等。
(一)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资金投入比例、各联建村事先约定的所有权比例或后期帮扶需求,统筹将权属量化到若干村集体,确定产权归属。
(二)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资产全部在一个村域范围内的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跨乡村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资产权属,可分区域切块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归口行业部门,资产所有权者按要求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三)教育、卫生领域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资产由相关行业部门负管理责任。
(四)地方政府债券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在未完成债务偿还前,资产应确权至相应的行业部门,暂不确权至村集体。待地方债券项目还本付息完成后,再办理确权村集体资产手续。
(五)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及处置,各县市全面摸排做好登记工作,由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将资产台账推送到乡镇,乡镇负责推送到村,由村委会建立到户资产台账,并开展核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六)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对无法办理产权证和不动产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出具资产归属确权文件。
资产确权登记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遵循“应纳尽纳”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权属,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规定全部移交所在村委会,经营性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乡村的公益性资产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入账登记。产权归属行业部门的公益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行业部门依规做好资产入账登记工作。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移交、运营及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定扶贫项目资产原值和净值,并将资产收益分配纳入账内核算。其中:对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项目,按照财务竣工决算金额核定资产价值。对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可暂按项目实际列支金额填报资产价值,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后更新资产原值。不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列支金额核定资产原值。对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已承诺到期后足额返还入股资金的经营性资产,在协议期内按照资产原值核定资产价值。对现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以折余价值核定资产净值。对资产价值核算有异议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资产价值评估,经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审定后,以最终评估价值核定资产价值,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扶贫资产登记后,如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可盘点、可追溯、可核查。
各县市要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进行全面摸底,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分类建立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结果要做好公示、确认等工作。对未登记入账或已登记但核算不准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重新核算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及时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按照资产权属对县、乡、村三级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级分类登记造册,由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行业部门、乡镇、村根据资产权属和监管职责,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健全完善财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原则上,县市行业部门、乡镇、村当年实施的项目要在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帐。
资产经营管护
第十条 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各县市应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可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选择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合作运营、委托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等多种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县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特点,结合村集体,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三类户”)帮扶需求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实际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联结方式,按照互利共赢原则,结合项目实施和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护情况,推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与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
(一)承包租赁经营联结模式。通过公开招租或公开协商等方式,科学确定资产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规范签订承包租赁协议。并按照租赁协议(合同)确定年度收益后,及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在完成收益收缴3个月内完成收益的分配使用,其中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主要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开展临时救助、维护村集体公益性资产等方面。
(二)入股分红联结模式。村集体可将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农林牧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养殖基地(小区)、土地等可量化入股的资产、技术、受益权等,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明确股权比例和分红方式,实现利益联结。
(三)就业务工联结模式。扶贫资金项目入股或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权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扶贫项目资产经营中的生产、加工、流通、运营、管护等用工环节,必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三类户”务工就业,规范签订用工协议(合同),带动低收入群体稳定就业增收。
(四)托管经营联结模式。支持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权、畜禽等资产,采取土地托管、畜禽托养等形式,交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托管托养,明确保底收益,分年签订托管协议。
(五)通过订单收购、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多种联结模式,建立帮扶带动机制,促进利益联结更趋紧密,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确保低收入群众持续增收。
第十二条 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依据相关规定,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及“三类户”,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带动作用。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不同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由村集体提出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施行。
(二)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由村集体提出实施方案,确定收益分配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并报经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施行。经营期限由资产所有权者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对已承包租赁的经营性资产,按合同约定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价发包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资产委托给无相应经济实力的经营主体。
(三)入股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营和管护。经营性资产入股,要确保产权证件齐全、完成评估验资、风险防控制度健全,并明确股权比例和分红方式。扶贫项目资产采取入股方式经营,必须从严把关、从严控制、谨慎实施,做到入股资金规模适度且风险可控,所选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健全且状况良好、连续三年营业额稳定增长、行业发展前景明朗、有稳定的帮扶带动机制、无涉税违法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条件,由村集体、经营主体和受益户三者协商一致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经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定后施行,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
(四)各类项目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项目资产全部经营风险,要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村民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脱贫户、“三类户”的收益,受益户不承担项目资产经营风险。经营主体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根据产业发展和资产经营情况,可与资产所有权者协商,采取资金回购等方式,取得资产所有权,产权主体须将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新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期管护,按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谁经营、谁管理;谁使用、谁管护”要求,由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和经营主体共同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护责任,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县市可探索设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护模式,将经营性资产交由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企业化、市场化模式统一运营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也可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形式,有偿聘请第三方或职业经理人等专业力量进行经营管护。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落实管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管护,确保资产正常使用。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管护责任。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护、跟踪监测等工作。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对归口公益性资产的运营管护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指导乡镇、村做好日常管护、人员培训等工作。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三类户”参与管护。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对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要围绕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明晰、运行管理安全、经营管护高效、持续帮扶带动、实现保值增值”核心要义,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营模式、利益联结、后续管护、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
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要根据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年度形成的资产进行清查,对上年度收益进行全面核算。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村集体、“三类户”与扶贫项目资产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资产收益分配,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因素法差异化分配和动态化调整,按照脱贫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三类户”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由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扶贫项目审批并联审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承包租赁收益、入股分红、带动务工、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技术培训、流转土地等帮扶措施和量化指标,将收益统筹分配到村。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按照股权划分确定收益分配范围、分配比例及分配标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要在“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科目下设置“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村级所得收益(包括村级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培育乡村特色产业、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低收入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实际困难等,可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三类户”等群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以租赁、承包、托管方式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年直接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签订长期合同的,可按年分段浮动确定保底收益,根据扶贫产业经营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养殖小区、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就业创业市场、农贸市场、商铺、夜市等需培育壮大的资产可采取“前低后高”模式收取租金;生产加工设施、合作社设备、林果加工设备、农业机械装备等设施设备类资产可采取“前高后低”模式收取租金。因部市场、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部分项目资产直接经济效益发挥不明显或闲置的项目资产,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整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承包租赁收入、带动务工收入、订单增收、培训增效等多方面的带动因素,做好扶贫资产后续管护运营,确保扶贫资产带动效益有保证。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当年申报实施的项目,收益分配具体落实过程中,按照收益分配方案执行,保证项目计划备案内容、收益分配方案、具体操作执行三者一致。已经报备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遇突发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备审核,由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向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市根据年度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反映的资产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可实行资产收益动态管理。原则上,可统筹考虑将资产收益调配给有需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用于壮大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经济,实现扶贫项目资产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收益的分配,必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予以分配,并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经费开支。其中: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相关办法和章程,从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对“三类户”应及时纳入帮扶范围,经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安排资产收益资金及时帮扶解困,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弥补企业亏损;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如上级调整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金的使用范围,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对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对运营情况良好、正常发挥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不予处置。确因自然损耗、正常报废、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需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措施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处置。并由产权归属部门(单位)逐级上报,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资金,由县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需求,继续安排用于培育乡村特色产业、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方面。
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指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调整变更、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过程形成的所有资料档案,包括确权文件、会议纪要、公示公告、资金收支、影像图片资料等。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建立,实行每一项扶贫项目资产按项目前期准备环节、组织实施项目环节、资产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由县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指导,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具体管护工作的乡镇、村及行业部门具体落实。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应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须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应明确各项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对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资产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风险防控坚持问题导向和责任导向,县、乡、村三级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经营主体选择、产权归属、收益分配、运营监管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出现资产流失、损失风险。资产经营主体对资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具体责任,须建立预防合同违约和经营主体借贷、还贷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确保脱贫户、“三类户”、村集体获得应有收益。资产的经营要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凡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内的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全覆盖,有合作经营的必须以同等价值的资产进行抵押。
第三十一条 切实强化扶贫项目资金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一)注重特色产业长期培育。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特色种养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积极发展新产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持续稳定帮扶带动能力。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经营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跟踪了解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督促经营主体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经营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评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 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内控制度。
(三)不断完善帮扶带动机制。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经营主体帮扶带动能力,大力推广订单帮扶、股份合作、园区带动、生产托管、资产收益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稳定分享扶贫项目资产产业链和价值链收益。
第三十二条 县市要定期对历年以来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自查,重点查产权归属不明确、利益联结不紧密、资金绩效不明显、风险防控有短板等突出问题,分析资产运营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建立帮扶带动经营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社会专业力量、行业专家,聘请第三方机构,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收益风险四个方面,对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跟踪了解帮扶带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督促经营主体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对一些经营效益不理想甚至亏损的经营性资产,县市行业部门要指导乡镇、村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有收益不流失;对一些出现损毁的公益性资产,要及时督促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实现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资产处置等年度运行管护情况公示公告全覆盖,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快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乡村振兴、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全面监管,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要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的日常监管。发挥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私分、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乡村振兴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扶领办〔2020〕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