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医疗保障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群众期盼、社会关注,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保障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通知》从适应群众需求出发,在考虑基金承受力的基础上,对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稳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待遇水平,可以有效减轻广大参保职工的就医负担,切实增强参保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3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通知》共涉及两大方面,分别是:
(一)调整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1、调整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 %;
2、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90%;
3、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降低20%调整为15%。
(二)调整自治州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
公务员在门诊特慢病、大病、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