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
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积极支持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保险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综合防止出生缺陷,促进早筛查早诊早治,《通知》明确、细化调整部分政策标准、适用范围、确定执行时间等,确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平稳提升,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参保群众得到实惠。。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自治州《通知》共包括调整自治州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等两部分,结合我州实际明确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主要内容:
1、提高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城镇职工正常生育时发生
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顺产由原2200元/人提高至2500元/人,剖宫产由原4000元/人提高至4500元/人。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由2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
2、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由15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3、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顺产由原3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剖宫产由原12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增加1000元/人。
4、新增城乡居民生育产前检查。我州将城乡居民“产前检查”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保障范围,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金额定为1000元/人。
同时,本《通知》明确待遇调整的执行时间,做好参保群众待遇的有效衔接。
咨询单位:州、县(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996-2276739
线下咨询窗口:州、县(市)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大厅
巴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
巴医保规〔2023〕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保险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在连续缴费10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正常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调整为:顺产由原2200元/人提高至2500元/人,剖宫产由原4000元/人提高至4500元/人。
(三)产前检查费用由15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由2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
二、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参保居民,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并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调整为:顺产由原3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剖宫产由原12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二)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确定为1000元/人。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增加1000元/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政策解释,确保生育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卫健委部门要摸清底数,做好孕期管理,严格落实孕期建档管理,各医疗机构全面掌握孕产妇底数和相关信息,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为精准施策奠定基础。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医保局、卫健委和定点医疗机构须高度重视支持三孩政策落地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确保三孩生育医保待遇支付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三孩政策的有效落实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巴州医疗保障局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州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