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森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西红柿酱(番茄酱)处置情况
(一)监督抽检总体情况:
近期,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陆续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发对新疆森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红柿酱(番茄酱)抽检不合格检验报。
(二)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
新疆森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红柿酱、“乎玛热木”番茄酱、“吾司达司”番茄酱的三份《检验报告》的编号分别为NO:SC21650011272630427、NO:SC21650011830600390和NO:SC21650011830600635,这三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三)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酱(西红柿酱)时在炒制环节按照生产辣椒酱时添加的比例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该企业共计生产30罐西红柿酱、24罐“乎玛热木”番茄酱和50件(每件24瓶)“吾司达司”番茄酱,每罐西红柿酱销售价格为20元,“乎玛热木”番茄酱每件70元,“吾司达司”番茄酱每件70元。接到报告后该企业发布召回公告逐一召回上述不合格食品,目前召回5罐西红柿酱、8罐“乎玛热木”番茄酱和9件“吾司达司”番茄酱,其余已销售出去无法召回。(25*20+16*3+41*70=3418元)
(四)风险控制情况
目前该企业生产番茄酱的生产线已全面停产,不合格食品进行全面召回,要求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履行主体责任,生产食品必须出进行全项检验合格证明,避免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
(五)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巴静市监罚〔2021〕6号)。
(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酱(西红柿酱)时在炒制环节按照生产辣椒酱时添加的比例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当事人在未对番茄酱生产工艺进行明确来接下为了达到防腐效果,认为和辣椒酱生产工艺一致,就在生产时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导致生产了连续三批次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对店内生产不合格食品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规范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加强自检、送检等工作的落实,建全企业管理机制,不在发生此类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