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宇(和静县张瀚宇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豆芽处置情况
(一)监督抽检总体情况:
近期,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范围内经营的102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结果101批次合格,1批次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
抽样编号:NCP21652827845530500,被抽样单位名称:和静县张瀚宇蔬菜店,被抽样单位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兴合市场(05-68),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7月4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8月6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SAG-SP21-4201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和静县张瀚宇蔬菜店,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现场签收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CP21652827845530500)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未发现豆芽,据当事人口述7月4日进购了25公斤豆芽,销售了17.5公斤(其中检测机构抽检购买了2.5公斤)剩余的7.5公斤未销售出去,当日下午已腐烂就自行处理了(违法所得:3.5元/公斤*17.5公斤=61.25元,货值金额:3.5元/公斤*25公斤=87.5元)。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追溯到豆芽生产源头并将生产者移交和静县公安局处理。
(四)风险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豆芽已于7月4日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提供线索已追溯至生产源头并将生产者移交和静县公安局处理,生产源头已得到控制,销售环节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避免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
(五)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巴静市监处罚〔2021〕55号)。
(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豆芽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AB粉及无根水,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经营者张瀚宇进购该批次豆芽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导致该批次不合格豆芽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对店内销售所有食用农产品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规范行为,加强对流通环节索票索证,自检等工作的落实,梳理进货渠道,保留供货商资质,建立进货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