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库尔勒徐**中医内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6528016300******
住所(住址):库尔勒文化路中联尚都**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徐**
身份证件号码:65280119********
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诊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诊所药房合格区正在使用的中药饮片货架紧挨的窗台上发现包装标示新疆*****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0301、生产日期2016.03.14、保质期:60个月的王不留行940克;包装标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10830、生产日期20110830、保质期:60个月的黑蚂蚁90克;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940克,黑蚂蚁90克。窗台上还陈列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青黛等10余种中药饮片。经查实:当事人王不留行、黑蚂蚁超过有效期未放置不合格区,经初步核实后于2月3日立案调查。
1月30日对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黑蚂蚁进行扣押,2月28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日,3月3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1、超过有效期王不留行系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8日从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计1kg,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查阅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处方签,发现当事人徐习洋于2021年5月4日、6月13日和7月3日开具的3份处方,分别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15g,共使用45g。使用价格是采购价格上浮20%,即18元/Kg(当事人自述),货值金额:17.73元,获违法所得0.81元。2、超过有效期黑蚂蚁当事人自述从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采购票据无法提供,查阅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处方签,未发现当事人使用黑蚂蚁的处方记录。生产日期20110830,保质期60个月,有效期至2016年8月30日。该批黑蚂蚁共购进0.2kg,购进价格是230元/kg,使用价格是采购价格上浮20%,使用价格276元/kg(当事人自述)。货值金额24.84元,未发现使用记录,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
3、徐**、邬**、吕**询问笔录;
4、当事人开具的库尔勒市个体医疗机构处方签;
5、王不留行供应商资质、中药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FB8XHR00985226)。
本案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徐**(库尔勒徐**中医内科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1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3月27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我局在集体讨论并经法规复核后,维持行政处罚告知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药品采购票据和药品处方等证据材料,且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销售药品违法所得0.81元;
2.并处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00.8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