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280********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楼兰辖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安**
身份证件号码:340323************
2023年1月30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卫生服务站库房内发现有甲芬那酸胶囊20盒(标识生产企业为陕西新丰禾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7051、有效期:2025.06,规格12粒/板/盒),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月28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日,3月3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甲芬那酸胶囊由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购进,并由服务站法人胡*拿到******卫生服务站使用,**********卫生服务站未对甲芬那酸胶囊进行验收,购进价格8.5元/盒,使用价格为9.5元/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安**、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甲芬那酸胶囊购进票据等材料复印件:证明涉案药品来自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齐莉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卫生服务站购进、验收甲芬那酸胶囊的情况。
2023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卫生服务站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本案中,鉴于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