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 药罚 字〔2022〕22号
当事人: 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822MA77F****W
住所:轮台县博斯坦路供销社-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
身份证件号码: 652822********0026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明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查办相关事项的函》,执法人员对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涉及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劣药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发现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文件中涉及的4个品种劣药,有违法所得。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可以提供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资料,购进药品的同批号检验报告书,可以按照公司制度的药品收货、验收、销售等质量管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自动生成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记录。
经查,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履行了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出库、销售等质量管理职责,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发票、劳务清单、销售单据复印件;
2. 验收、销售等计算机系统导出数据;
3. 销售记录导出数据,药品退货清单等;
4. 首营品种审核表、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本案于2022年8月1日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履行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出库、销售等质量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3811.95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 3010025229026415655 (代收机构名称: 巴州财政局国库科 地址: 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具体款项缴纳时,库尔勒市内各工商银行支行皆可通兑办理罚没款收缴业务。),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