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 市监 处罚 〔 2022 〕 6 号
当事人: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2829L1569****H
住所(住址): 博湖县中华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526********5037
联系电话: 150992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博湖县中华路以西
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药监办〔2021〕4号),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情况进行逐品种核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伤科跌打胶囊、补脑安神片、复方苦木消炎胶囊均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并索取了供货企业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购进票据、首营品种审批表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以6.6元/盒的价格购进伤科跌打胶囊批号180401,共计300盒,销售金额为7293.75元;2以5.7元/盒的价格购进补脑安神片批号180504等6个批次(详见调查笔录)共计540盒,售出529盒,召回11盒,销售金额为10041.88元;以 7.5元/盒的价格购进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80502等7个批次1326盒,销售金额为33038.25元;共计获违法所得35433.58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但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
2.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
2022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2〕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索取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质;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5433.58元;
2. 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 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