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张**
住所:库尔勒市******小区**室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请求人:程**
住所:且末县**********村**号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张**与程**关于“包装瓶(盛夏光年)”(专利号:ZL202130640803.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包装瓶(盛夏光年)”(专利号:ZL202130640803.4)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开展了调查取证、委托咨询、调解等工作,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裁决:
1. 被控侵权产品(锦稻香古香纯粮浓香型白酒包装瓶)与涉案外观设计(包装瓶(盛夏光年))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锦稻香古香纯粮浓香型白酒包装瓶)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瓶(盛夏光年))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程**侵犯了请求人张**的专利权。
2. 责令被请求人程**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
3. 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