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方XX(库尔勒壹品千城XXX的火锅店)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鹅皇清酒鹅肝1袋(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12个月),金砖鹅肝2袋(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12个月),金砖鹅肝1袋(已开封,余9块,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12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4829.37元。
4.并处罚款6500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9830.3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