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处罚〔2024〕09号
当事人:库尔勒某电动车行
库尔勒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3C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5辆塞纳T280(TDRO78Z)电动自行车,1辆雷神T160(TDT089Z)电动自行车);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