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市监处罚〔2024〕8号
当事人:库尔勒某电动车销售部
库尔勒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3C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车型TDT22336Z两辆,车型TDT23315Z、车型TDT22345Z、车型TDT22325Z各一辆);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