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库尔勒奥蕊斯医疗美容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8T5JH92
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延安路西侧田园路北侧水云佳苑6号楼1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杨琼
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南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高层电梯轿厢内发布有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杨琼身份证复印件、屈兴明身份证复印件、屈兴明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徐瑞云身份证复印件、广告运营负责人迪力夏提.艾合买提身份证复印件,杜红艳、王玉琪、陈小霞、谢贝贝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墙体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根据现场检查了解的案件线索,又对当事人大门两侧、大厅、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三处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后于2023年2月6日,当事人负责人杨琼向我局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屈兴明处理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有关事宜,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屈兴明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查明了发布医疗广告的时间、地点、内容、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广告内容等;为了解广告运营事宜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5日,分别对授权委托人广告运营负责人迪力夏提.艾合买提及广告制作安装单位巴州矩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就广告相关事宜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查明了当事人门诊部两侧、大厅内、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库尔勒南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轿厢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及广告费用;为核实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授权委托人屈兴明进行询问调查就发布的广告内容:“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精细整形外科方向博士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会长戚可名院士关门弟子北医三院陈育者教授亲传弟子韩国首尔大学医学系访问者小切口重睑18式无痕理论首倡专家深浅部脂肪室容量填充提升效应理论首倡专家”及“到院就送瘦脸针”的真实性,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为了调查了解在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发布广告相关事宜,同日对委托代理人迪力夏提.艾合买提及吕文杰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确定了广告发布的时间及费用;为证实如下广告内容:“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精细整形外科方向博士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会长戚可名院士关门弟子北医三院陈育者教授亲传弟子韩国首尔大学医学系访问者小切口重睑18式无痕理论首倡专家深浅部脂肪室容量填充提升效应理论首倡专家”的真实性及整改情况,2023年2月21日,委托代理人迪力夏提.艾合买提供了《关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要求材料清单说明》及《关于奥蕊斯医疗门诊部的整改报告》。执法人员经过对上述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通过当事人及涉案人员提交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2022年6月,在库尔勒交通西路56号库尔勒南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层电梯轿厢内,当事人门诊部大门两侧墙体上及大厅内墙体上,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茂业大厦)墙体上,发布标注内容有:“奥蕊斯整形,精细化整形外科专家屈兴明博士,联系电话09965889218,地址:新市区延安路与田园路交汇路口水云间,瘦脸针&除皱针;屈兴明博士来自协合医学院,学院派传承,各类双眼皮失败精细修复,来自北京,屈兴明博士、本人的照片;屈兴明院长精细化整形外科专家学院派传承,联系电话09965889218,地址:新市区延安路与田园路交汇路口水云间,奥蕊斯整形;术前术后对比照;多维综合,7天即可“放电”灵韵五行桃花综合美眼(上述广告内容以提取的现场照片为准)”的医疗广告。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至2023年5月5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核准的内容为:“奥蕊斯医疗美容门诊部,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根据执法人员收集的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证据,证实其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样件内空不一致,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医疗广告内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提出广告审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2022年6月,委托巴州矩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租赁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墙体,投入广告制作安装费用33000元,发布在库尔勒交通西路56号库尔勒南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层电梯轿厢内,当事人门诊部大门两侧墙体上及大厅内墙体上,阳晨华府商住楼小区(茂业大厦)墙体上的广告均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属未经广告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标注有:“来自北京,屈兴明博士及本人的照片”的广告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属利用广告代言人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标注有:“多维综合,7天即可“放电”灵韵五行桃花综合美眼”的广告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属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标注有:“术前术后对比照”的广告内容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属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库尔勒南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物业经理张吉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被检查人主体资格及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杨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现场录像1段,证明当事人擅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及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4.院长屈兴明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徐瑞云变更登记记录、徐瑞云身份证、杜红艳、王玉琪、陈小霞、谢贝贝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广告审查情况和广告费用。
5.屈兴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委托代理人屈兴明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6.广告运营职工迪力夏提.艾合买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委托代理人迪力夏提.艾合买提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具体发布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地点、制作、安装、费用的违法事实。
7.巴州矩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广告费收费票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广告制作发布者及费用。
8.吕文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墙体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1份,证明发布广告的费用及广告发布形式。
9.向当事人发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关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要求材料的清单说明》1份、《关于奥蕊斯医疗门诊部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核实情况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3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代言人、卫生技术人员及患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立即整改,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