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州绿环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MA79GM208U
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区13号公路西侧,新疆天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小兰
2023年1月12日,接领导指示称,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区13号公路西侧,新疆天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侧的巴州绿环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我科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3日15时07分会同局特设科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问题:1.未按要求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记录不一致;2.一台导热油锅炉及3773.4米LNG管道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报告并正在使用;3.未能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明材料。现场当事人的委托人蔺靖提供了2023年1月12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为了核实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生产厂长蔺靖、安全总监鲁忠杰及办公室主任杨登仁、充装工郭秀英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详细了解了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情况及导热油炉和3773.4米LNG管道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报告的相关事宜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确定违法事实,2023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蔺靖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人蔺靖提供了导热油炉和3773.4米LNG管道法定的检验报告及整改报告,现已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在未经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西北天然气销售中心购进原料天然气共计16183406立方米,共计购气款32799726.53元,通过生产设备加工LNG产品共计出售10805.88吨;营业收入4401.3万元,在充装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履行装卸前后检查。经对当事人提供财务资料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检验的导热油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和GC1、GC2LNG压力管道,巴州检验检测中心特检所于2022年5月已对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1320109915202100003,0.8Mpa导热油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和GC1、GC2LNG压力管道3773.4米,进行现场检验,并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其使用的工业管道进行登记,登记编号:管30新MB00016(23),2023年1月8日,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锅32新M00023(2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2日,我局特设科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2023年1月13日,我局特设科和我科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具体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小兰、生产厂长蔺靖、安全总监鲁忠杰、办公室主任杨登仁、充装工郭秀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773.4米员工花名册1份,蔺靖、鲁忠杰、韩江玉、郭秀英、冯玉海、曹胜强、马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作业人员资格的事实。
3.对当事人生产厂长蔺靖的《询问笔录》2份、安全总监鲁忠杰、办公室主任杨登仁、充装工郭秀英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1份,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审核评价中心于2022年7月23日至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取证行政许可的现场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证明当事人已提交评审但经现场评审未通过的事实。
5.《汽车罐车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10份、《汽车罐车充装记录》复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违法行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印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充装工未履行充装前后检查的照片的事实。
6.给当事人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复印件1份,证明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使用未检压力容器、锅炉及未经许可从事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
7.在当事人现场提取的监控照片14张,现场拍照18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违法行为及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充装前后检查的违规行为的事实。
8.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截取的当事人登记的站内高压管线3773.4米,证明当事人使用了压力管道的事实。
9.LNG装车泵、LNG装车臂设计图复印件各1份,压力容器台账11份,证明当事人有实施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违法行为能力及使用未经检验的工业管道和锅炉的事实。
10.《关于巴州绿环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工业管道和锅炉已进行登记的事实。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蔺靖、鲁忠杰为委托代理人及代理事项的事实。
12.《关于关于书写错误,建议改为巴州绿环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压力管道、锅炉检测报告和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违法行为及工业管道和锅炉已检验的事实。
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锅炉)1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检验的事实。
14.新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复印件7张、明细详情19张,证明当事人原料供货方及购进原料的数量及购货款。
15《关于巴州绿环能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运营情况的汇报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料情况、盈利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及未经许可充装的原因。
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不符合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1充装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要求,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充装过程中未履行装卸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行为不符合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1装卸前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导热油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和GC1、GC2LNG压力管道经调查后证实,巴州检验检测中心特检所于2022年5月已对当事人使用的0.8Mpa导热油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设备代码:1320109915202100003,和GC1、GC2LNG压力管道3773.4米,进行现场检验,并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其使用的工业管道进行登记,登记编号:管30新MB00016(23),2023年1月28日,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锅32新00023(23),根据上述调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评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减轻的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