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陈飞
身份证号:652826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AB7032A
电话:157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街道光明路欢乐海岸12栋3层01号
2023年2月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库尔勒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康城国际酒店六楼库尔勒新达健身中心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价格欺诈。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库尔勒市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与巴州浩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发布出租车顶灯广告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费用960元,巴州浩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开始在有广告发布权的500辆出租车上发布了广告内容为:“天姿医美喜迎新春全场3折起玻尿酸眼尾除皱每项299元咨询电话09962222002;地址:库尔勒市欢乐海岸2期12号楼301。”的医疗广告,于2023年2月3日,已撤销了上述医疗广告,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本次出租车顶灯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康城国际酒店六楼库尔勒新达健身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天姿整形爱美是天性变美选天姿美丽热线:09962222002地址:库尔勒市欢乐海岸二期三楼”的医疗广告未进行广告审查;经核查,当事人与康城国际酒店六楼库尔勒新达健身中心没有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以业务支持名义购买了康城国际酒店六楼库尔勒新达健身中心10张199元的健身体验卡作为广告费,当事人在康城国际酒店六楼库尔勒新达健身中心发布的内容为“皮肤管理综合年卡美丽价3980元原价97400元”的广告,未进行过上述价格交易,未能提供“原价97400元”相关交易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飞身份证复印件、库尔勒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录像1段,证明当事人发布了未经广告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
3.对陈飞的询问笔录2份、对郑戈育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对陈飞的委托代理人赵洋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虚构原价的违法事实。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月15日医疗广告审查及审查内容。
5.《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2页,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发布广告的费用及发布广告的甲方及乙方、发布广告的时间、发布广告的形式、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17号)。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库尔勒市天姿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广告费用960元的两倍的罚款;
3.处罚款5000元
共计罚款:69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