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库尔勒醉猴佬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9FTNU0C
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314国道51号
经营者:郭青松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津公司)举报称:库尔勒区内有两家仓库及九家座店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进行了举报登记受理,经请示主管领导批示由执法稽查科、知识产权保护科、食品执法支队、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联动查办,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两家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待售的侵权商品“梦幻新动力”苏打酒(配制酒)370箱,同时还发现待售的涉嫌侵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鹰标的注册商标(第1221627号)商品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863箱,现场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后依法对涉案商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为了核实仙津公司的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3日,要求该公司的举报人张俊发现场对查封的侵权商品浪漫魅惑苏打酒370箱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结果:非权利人授权生产,为了核实当事人待售的涉嫌侵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鹰标的注册商标(第1221627号)商品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863箱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向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巴市监辨鉴通【2023】2号),经鉴定:当事人待售的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侵犯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鹰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221627号);为了查清汲案商品进销货渠道,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巴市监提通【2023】4号),并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7日分别对郭青松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详细了解了进货渠道及销售情况;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从库尔勒中普贸易行(另案处理)购进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200箱,了解到此情况后,执法人员于2023的3月3日,对库尔勒中普贸易行经营者邓景伟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当事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落实了当事人购销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的情况,后于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向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再发出了《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巴市监辨鉴通【2023】3号),经鉴定:当事人已售的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侵犯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鹰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221627号);由于此案件涉嫌犯罪,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3月9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库尔勒市公安局进行移送,经库尔勒市公安局审查当事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予接受此案件,退回我局进行处理;由于此案件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办结查封期限将到期,2023年3月1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查封期限,向当事人下发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023年3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开始从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梦幻新动力”苏打酒800箱,每箱24瓶,每箱进货价28元,共计购货款22400元,以每箱55元的销售价销售了430箱,共计销货款23650元,剩余370箱被我局依法查封。货值金额2035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5日,从河南欧美亚酒业有限公司以每箱18.5元的进货价购进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2750箱,共计进货款50875元,以每箱30元销售价销售给和静县格莱美KTV500箱,共计销售款15000元,以每箱28元销售价销售给托克逊县的人300箱,共计销售款8400元,以每箱26元销售价销售给邓景伟1087箱,共计销售款28262元,剩余均被我局依法查封;2023年1月初从库尔勒中普贸易行景伟处以每箱28元的进货价购进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200箱,共计进货款5600元,以每箱32的销售价,销售给库尔勒夜友之家音乐餐吧60箱、库尔勒红帽子餐吧50箱、晚安音乐餐吧60箱,共计销货款5440元,其余30箱作为样品与赠品进行了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函》件1份、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举报人张俊发身份证、动力火车正品彩页、“”商标注册证第14470212号1份3张、“”商标注册证第14470213号1份3张、“动力火车”商标注册证号:144702141号份3张、“PowerStation”商标注册证号:14470215号、“”“”“动力火车”注册商标是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举报内容、注册商标情况的事实。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举报的违法已受理、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案件来源的登记时间、案件的立案时间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确认的合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涉案物品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内容现场核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6.《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浪漫魅惑苏打酒的鉴定结果为:非权利人授权生产的事实。
7.向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鉴定证明》1份、鉴定单位相关材料41份、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查封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事实。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2份9页、《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进销货的证据材料、查清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9.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一票通》1份、《送货单》6份,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销售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和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的事实。
10.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照片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向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鉴定证明》1份,证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查封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事实。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2页、《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的事实。
1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2023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局从轻或免于处罚,理由如下:1.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2.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故本局不予采纳上述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与仙津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火车”苏打酒名称、装潢近似的标识的“梦幻新动力”苏打酒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和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未采取任何措施对瓶颈上刻有注册商标“鹰”浮雕图案进行覆盖或消除,侵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与仙津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火车”苏打酒名称、装潢近似的标识的“梦幻新动力”苏打酒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梦幻新动力”苏打酒370箱;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和奥震牌纯生风味啤酒未采取任何措施对瓶颈上刻有注册商标“鹰”浮雕图案进行覆盖或消除,侵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卢森牌纯生风味啤酒863箱,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