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赖伟
身份证号:652801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80205677E
电话:139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7层C座-17G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2年度全州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本条件及技术能力项:1.检验机构未建立检测样品抽样台账、留样台账;2.机构提供的检定计划中上次检定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和2020年9月20日等”,计划检定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2022年8月15日等”存在超周期检定现象;二是管理体系运行项: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制不符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制不符合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未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RB/T214-2017的要求制定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人员监督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内审计划、管理评审计划、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开展相关工作;3.未建立人员档案和疫情设备档案;三是检测报告项:1.检测报告的批准人为“买买提”与授权签字人汇总表签名“买买提·艾斯尔”;2.报告编号为JTJC2021-1和JTJC2022-1的水质分析检测报告检验依据为TB/10104-2003与标准正确标准号“TB10104-2003”不符,且TB/10104-2003不在机构提供的资质附表内,但报告加盖了资质认定专用章(CMA章);报告编号为JT-2021-SL-1的易溶盐分析检测报告检验项目中“总盐、Na2SO4”项目不在机构提供的资质附表内,但报告加盖了资质认定专用章(CMA章);JTJC2021-1水质分析检测报告中检验项目中检验项目“矿化度、可溶性固体和硬度”不在机构提供的资质附表内,但报告加盖了资质认定专用章(CMA章);报告编号为JT-TGSY-2021-1的土工试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CL-1离子含量计量单位为“摩尔/1000克土”且未按GB/T50123-2019标准进行空白试验和平行试验,原始记录中缺标准溶液的相关信息、检测的环境条件、使用的食品设备和计算公式相关信息;四是检验环节:1.出厂编号为77的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设备使用未记录;2.化学分析室温度监控未记录;3.化学药品的储存不符合要求,化学药品验收和领用未记录;五是检测设备项:1.未提供有效期内的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的检定或校准证书;2.未对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总工安海锋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超出检验检测能力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4.2022年度全州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通知、2022年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时间及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5.《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超出检验检测能力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8号)。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出具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