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801MA77758RXW
住所(住址):新疆库尔勒市沙依东园艺场10分场
法定代表人:扎克肉拉.艾比布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801xxxxxxxxxx14
联系电话:1307000xxxx
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沙依东园艺场10分场
2023年4月17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至该公司存放成品库房内发现,在成品库房合格区内,摆放的食品(酸奶)杯壁上贴着标签,标签上标注着“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巴什艾格穆酸奶,奶油味,产品类型,全脂风味发酵乳,配料:生牛乳(≧90%)、白砂糖,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56528011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2801MA77758RXW;储存条件:2℃-6℃冷藏;生产日期:见杯盖;保质期:21天;产地;新疆巴州;制造商: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沙依东园艺场10分场;电话13999002275,13070007100;净含量,850克、250克”等字样的商品标签,在该食品(酸奶)杯盖及其他地方未发现有标注生产日期,针对检查发现的这一问题,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对涉嫌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现场未提出异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4月19日到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接受询问。2023年4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由纵鹏飞、玉素甫.托合提负责查办此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展开调查,经调查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属生产销售酸奶制品,因加工工艺落后,技术人员配备不全,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致使2023年4月16日加工生产销售的巴什艾格穆酸奶(850克),(250克)批次的酸奶,生产包装后,摆放在库房内成品区内,因销售渠道不好,没有及时标贴当日的生产日期,至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行为存续,造成主观故意延长食品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的食品(酸奶)制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巴什艾格穆酸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生产车间地面全部重新铺设新的符合要求的材料,聘用食品安全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试。现场执法人员在库房发现有库存酸奶,对涉嫌违法生产的酸奶现场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当事人因没有正常生产,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造成无法详细核算当日生产加工销售的数量,数量以库存为准。
综上,上述生产批次的产品巴什艾格穆酸奶共计430杯。其中规格(850克)生产230杯×8元,共计1840元,(250克)生产200杯×2元,共计400元两项的货值金额总计22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4月19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提取,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主体的经营资质。
2、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扎克肉拉.艾比布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4月19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提取,证明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4月17日在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制作,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加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4月19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制作,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酸奶制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5、《整改报告》1份,2023年5月18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提取,证明当事人对产品质量问题积极整改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6月2日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办公室制作,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酸奶制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新疆巴什艾格穆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构成生产的食品(酸奶)制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配备食品专业人员,确保产品安全。当事人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投入5万元,对生产车间地面全部重新铺设新的符合要求的材料,聘用了食品安全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巴什艾格穆酸奶430杯,(其中规格250克,200杯;850克230杯)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