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州诚德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吴朝兵
身份证号:5109211969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MA78LL3R9U
电话:1356508xxxx
住所(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园区迎风路东侧
2022年8月5日,根据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来源登记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区迎风路东侧的巴州诚德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黄牌车新M37738随车8只气瓶黄牌车、新M43255随车5只气瓶未经检验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查证,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门卫室视频监控,未发现新M37738(黄牌)车辆进出影像记录。该公司3名员工,现场证实新M37738(黄牌)车辆未到过该公司进行气瓶检验。2023年1月3日,对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另查明,2023年3月9日,该公司已将黄牌新M43255的5只气瓶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车项目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等,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等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
2.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气瓶检验资质。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巴州诚德车用气瓶
检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11号)。巴州诚德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巴州诚德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2.处六万元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承峰处一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