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迫在眉睫。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至6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专项行动。现将《自治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自治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违法行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落实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超市或经营店铺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州局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狄韶华 党组书记
红 霞 局 长
副组长:王清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稽查科、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食品药品安全抽样监测科、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
二、整治重点
针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食用农产品入市把关不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难、食用农产品溯源难等突出问题,努力排查和消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重点整治内容包括: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也未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的,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2.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3.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4.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
5.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6.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7.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8.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整治标准要求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的管理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1)市场准入制度;(2)日常检查制度;(3)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制度;(4)信息公示制度;(5)人员培训制度;(6)检验检测制度;(7)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制度;(8)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及防控制度;(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入场销售者档案应包含:销售者证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联系方式、经营地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主要进货来源、货源产地等信息;日常检查记录表;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
4.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集中统一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要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5.落实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监管部门监管信息、日常管理信息等内容,统一设置号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或摆放装置。
7.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做到以下方面:
(1)地面硬化,摊位、柜台、货架整齐统一。
(2)有良好的照明、给排水、清洁排污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3)熟食摊位、库房设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
(4)活禽设单独隔离区,排气、冲洗等设施良好。
(5)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8.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9.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批发市场开办者要查验并留存有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或市场开办者规定的位置)悬挂或摆放证照。
2.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3.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4.不销售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5.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到县级或具体农场)、数量、供货者的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在销售标签上予以详实明示。
6.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7.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销售多个品牌生鲜肉品的,要适当分区销售并明显标示。
11.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及抽检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12.批发市场内的销售者还应当使用批发市场提供的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4月10日起至6月30日结束。之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转入常态化运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日—10日)。州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制定整治行动文件。各县市自行组织辖区内监管执法人员、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等经营主体,认真学习和对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各自任务,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要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并填写有关情况检查表(见附件),汇总上报检查结果。其中,在4月20日前,县市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开展“果茎、叶类蔬菜”的食品快速检测行动,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跟踪督查阶段(4月20日至6月20日)。州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和工作督查,各县市也要对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回访”,对责任不落实、经限期改正后整改措施不落实、未在期限内按法规要求改正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要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对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培树一批典型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提升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工作总结、配套工作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州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此项工作评价结果将计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当作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监管全力。要强化党政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要紧密协作,寻求快速检测手段、专业检测设备和人员为科技支撑,发挥好食品安全检测车、食品快检设备的平台作用,加强日常监督、专业监督、第三方监督,形成专业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做好日常监管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办无缝衔接,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正面解读食用农产品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附件1:巴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
2:巴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巴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经营主体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经营地址 |
|
|||||
许可证号 |
|
有效期限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口 身份证 口 |
证件号码 |
|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口 食用农产品口 其他 口 |
|||||
检查类型 |
日常巡查 口 专项检查 口 登记回访 口 案后回访口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市场开办者责任 |
1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
|
|||
2 |
是否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
3 |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对食用农产品按照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
|
||||
4 |
是否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并与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
|
||||
5 |
是否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
|
||||
6 |
是否查验并留存了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
|
||||
7 |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 |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设施设备及经营行为 |
经营、贮存场所 |
8 |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
||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
9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
10 |
是否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与文件 |
|
||||
设施设备 |
11 |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 |
|
|||
12 |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其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要求 |
|
||||
质量安全 |
13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
|||
14 |
自行运输或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温、湿度要求 |
|
||||
15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16 |
是否建立了问题食用农产品的召回制度和补救措施 |
|
||||
检查情况 |
检查问题具体描述及处置: 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口 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口 给予被检查单位: 责令改正 口 警告 口 立案查处 口 |
|||||
签名确认 |
检查人员签名 |
|
执法证号 |
|
||
被检查代表签名(盖章) |
|
联系电话 |
|
附件2巴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
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户次 |
|
|
检查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 |
户次 |
|
|
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户次 |
|
|
检查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
户次 |
|
|
监督抽检 食用农产品 |
总数 |
组数(或批次) |
|
其中不合格 |
|
||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
份 |
|
|
约谈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户次 |
|
|
查处案件 |
件 |
|
|
案值(万元) |
|
||
罚没款(万元) |
|
||
查扣不合格农产品数量 |
公斤 |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抄送:州党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