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范围较广,涉及的相关财经法规也比较多,在此简单谈预算计划管理和执行会计法方面责任和常见违规行为。
一是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方面,常见问题:单位结存、非同级财政拨款等资金未纳入预算,有意漏编、漏报;多报或重复申报、虚报项目或内容,占有和使用财政资金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
对违反预算编制的具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二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方面,常见问题:主要负责人直接安排或通过集体决策授意、指使、强令方式,影响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造成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作为单位负责人,统管会计工作,未解决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困难和问题,未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的环境,造成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行为未触及刑事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答:在执行会计法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将应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违规自行审签;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办理违规事项;对会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对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行为未触及刑事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答:在执行会计法的方面,常见的问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未按照规定记账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账、表、册数据不一致;篡改会计资料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至十八条。
对会计(出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行为未触及刑事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会计(出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