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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2021-09-20 00:0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2008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实施以来,维修资金为保障房屋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实现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维修资金归集难、使用难、效益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加强和改进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同时,部分省市发生维修资金被挪用问题,严重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使用效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问:《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及措施?
答:《意见》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14条措施:
(一)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一是加强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严格落实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义务,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二是畅通资金交存渠道。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购房人交存服务。三是探索建立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机制。通过业主交存、小区公共部位收益补充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工作。
(二)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建立维修计划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二是丰富征求意见方式。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可细化至住宅小区楼栋、单元。三是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四是探索资金保障机制。探索由保险机构提供针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定制险种,业主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三)建立维修资金续筹机制。一是畅通补交续筹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通过街道、社区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开展续筹工作。二是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通过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书面通知或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时督促业主续交。
(四)加强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一是强化机构及人员保障。各地要加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力量,保证人员合理数量。二是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维修资金管理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三是完善会计核算规章制度。四是建立专户管理银行竞争机制。各地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如何保障《意见》贯彻实施?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筹规划,确保《意见》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针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修缮计划。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做好《意见》宣贯解读,积极宣传《意见》主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使用效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admin
索引号:JJ033-3200-2021-0000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巴州审计局
成文日期:2021-09-20
发布日期:202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