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
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央驻疆企业所属矿山、灾害严重煤矿和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安委会办公室对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进行调整。各县市要及时调整辖区内矿山监管企业和包保工作清单,协助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州级日常监管矿山的安全监管;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州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方案>的通知》(巴安发〔2024〕1号)确定的职责落实州级日常监管矿山监管责任。现公示如下:
附件1: |
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名单 |
2: |
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表 |
附件1
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名单
一、州级日常监管矿山名单
(一)中央企业所属矿山4处。
1、和静热呼大理岩矿;
2、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尔湖铁矿;
3、若羌县米兰河水泥用页岩矿;
4、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
(二)灾害严重煤矿。
无。
(三)尾矿库“头顶库”。
无。
(四)采深超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无。
(五)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1、巴州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静县敦德锌铁矿;
2、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战铁矿;
3、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静县查岗诺尔铁矿。
(六)边坡设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
无。
二、县市监管矿山名单
除州级日常监管矿山以外的其他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