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旅游兴州战略,积极发挥河北省援疆平台优势,助力活跃冀疆两地旅游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不断加大“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力度,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河北省援疆资金“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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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4日
河北省援疆资金“送客入州”“引客入冀”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兴州战略,充分发挥河北省援疆平台优势,助力活跃冀疆两地旅游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不断加大“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力度,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列支300万元援疆资金,用于“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奖励、沿线宣传推广及第三方旅游统计等。
第三条 按照“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程序规范”的原则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每年按季度结算,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用完为止。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组织巴州或河北游客的旅行社和自驾游团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京津冀和自治区文旅厅审批的巴州本地旅行社、自驾游团体。
第五条 奖励类别为:对通过组织航空包机(切位)、火车专列、自驾和房车游等方式,招徕京津冀和巴州地区游客到冀疆两地旅游的旅行社和自驾游团队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条件为:
(一)京津冀地区组织游客到巴州旅游
旅游包机(切位):在巴州停留2晚3天(含本数,下同)以上,并游览A级景区5个以上(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火车专列:以巴州为主要旅游目的地,连续停留不少于4天3晚,并游览A级景区7个以上(不少于5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过境巴州旅游专列,连续停留1晚2天并游览A级景区4个以上(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自驾和房车游:在巴州连续停留不少于6天5晚,并游览A级景区10个以上(不少于7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二)巴州组织游客到河北旅游
旅游包机(切位):在河北停留2晚3天以上,并游览A级景区5个以上(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火车专列:以河北为主要旅游目的地,停留不少于4天3晚,并游览A级景区7个以上(不少于5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自驾和房车游:在河北停留不少于6天5晚,并游览A级景区10个以上(不少于7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第七条 航空包机奖励:单次组织游客包机(含切位)落地巴州或河北旅游,每架次30人~40人,每人奖励600元,奖励不超过2.4万元;每架次41~60人,每人奖励800元,奖励不超过4.8万元;每架次61~80人,每人奖励1000元,奖励不超过8万元;81人以上,每人奖励1250元,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火车专列奖励:由河北境内始发,以巴州为主要旅游目的地,冠名“冀疆情·巴州行”号旅游专列,奖励50万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减少奖励1250元);其他地区始发以巴州为主要旅游目的地旅游专列,奖励30万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减少奖励750元);过境巴州旅游专列,奖励10万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减少奖励250元)。
由巴州境内始发,以河北为主要旅游目的地,冠名“冀疆情·河北行”号旅游专列,每人奖励650元(游客不少于600人)。
第九条 自驾游和房车游奖励:单次组织京津冀和巴州地区自驾、房车车队2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80人,奖励10万元(每少1人减少奖励1250元;每少1台车辆减少奖励5000元)。
第十条 航空包机、火车专列、自驾和房车游不可重复享受当地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旅游航空包机、专列、自驾游和房车游团队奖励申报实行一团一报,由地接旅行社协助组团社,向奖励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备旅游线路(含酒店),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
(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组团的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 行程结束后向巴州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合同单号;
(二)电子行程单;
(三)国内旅游团队合同;
(四)包机专列凭证;
(五)游客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在巴州境内的住宿发票、登机牌、火车票等(自驾游团队可不提供登机牌、火车票,房车游团队可不提供住宿票、登机牌、火车票);
(六)带团导游基本信息、组团社法人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实行奖励时,按巴州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旅行社三家共同确认的发团游客实际人数为准。
第十四条 旅行社、自驾团体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旅行社及自驾团体规范经营进行核查,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通过后,按本办法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旅行社、自驾团体本办法有效期内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如已享受政策,应依法追缴相应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虚报或瞒报申报材料,非法获取奖励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游客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
第十六条 引入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奖励支出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