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范围
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我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批复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审查主体
局办公室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定发布。
三、审核程序
(一)起草。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评估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专业性较强,涉及热点问题、突出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并提前与局办公室协商研究。
(二)报送。起草科室要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局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科室,并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三)审核。
1.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对审核材料有下列情形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退回:(1)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的;(2)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明有权制定该文件的;(3)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4)文件的逻辑结构混乱、内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有重大错误的;(5)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必要论证的;(6)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文件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起草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或沟通协调的。
3.对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法律顾问、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核。对于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4.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外。
(四)反馈。局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建议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科室要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科室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还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再次送审。对于局办公室所提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科室最终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归档。局办公室对于提出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四、审核责任
1.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审议。
2.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因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负责同志及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严重不负责任等,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水平,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2.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创新审核形式,提高审核效率,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3.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予以印发。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