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形象推广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借助援疆优势,推动开发旅游产品、拓宽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客源市场。2023年10月,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自治州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支持办法》,明确每年自治州安排财政奖励专项资金,并利用河北援疆资金,用于引客进州及旅游宣传营销支持。
为实施旅游兴州战略,通过奖励措施有效激活巴州旅游市场发展活力,并发挥河北省援疆平台优势,助力活跃冀疆两地旅游市场,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推动引客进州及引客入疆、送客入冀,促进冀疆两地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州文旅局从2024年1月开始组织人员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征询各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及旅行社的意见,听取局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最后形成了这一政策草案,并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政策共分三部分:
一是“引客进州”政策。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奖励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奖励申报要求等。分别对巴州旅行社组织航空包机、火车专列、大型会议团队、大巴旅游团队、导游(讲解员)比赛获奖、组团社、地接社奖励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了不可享受重复奖励的要求。明确了受奖励所需提供的印证材料和材料审核程序。
二是“引客入疆、送客入冀”及宣传促销政策。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奖励范围及原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申报要求等。分别对巴州和河北旅行社组织航空包机(切位)、火车专列、过境旅游专列、火车团队(包位)、自驾和房车游等到对方地旅游的奖励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了不可享受重复奖励的要求。明确了受奖励所需提供的印证材料和材料审核程序。
三是明确其他事项。包括奖励资金的评估、审计、不予奖励的事项和最终解释权归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