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旅游兴州战略,通过奖励措施有效激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市场发展活力,充分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来巴州旅游,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不断加大“引客进州”力度,推动巴州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23年旅游市场“引客进州”暨宣传促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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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8月1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23年旅游市场
“引客进州”暨宣传促销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旅游兴州战略,通过奖励措施有效激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旅游市场发展活力,充分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来巴州旅游,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不断加大“引客进州”力度,推动巴州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全州旅游宣传促销、“引客进州”奖励等。对通过组织航空包机、火车专列、大巴团队、开展产品线路宣传、旅游人才奖励等有效举措,招徕疆内外游客来巴州旅游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三条 按照“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程序规范”的原则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用完为止。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适用本办法(其中6—8月不在奖励资金兑现范围)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地接旅行社是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法许可、在巴州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国内合法注册的组团旅行社。
第五条 奖励类别为航空包机奖励、火车专列奖励、大巴团队、旅游人才奖励、招徕疆内外(不含巴州,下同)游客奖励和旅游宣传促销奖励。
第六条 奖励条件为组织疆内外团队来巴州旅游,包机停留2晚3天(含本数,下同)并游览A级景区5个以上(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火车专列连续停留1晚2天并游览A级景区4个以上(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大型大巴旅游团队连续停留2晚3天并游览A级景区5个以上(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
第七条 航空包机奖励:疆外:单次组织游客包机直飞落地库尔勒在巴州旅游,每架次50人~80人,每人奖励350元,奖励不超过2.8万元;每架次81人~120人,每人奖励400元,奖励不超过4.8万元;每架次121人以上,每人奖励450元,奖励不超过8万元(同一旅游集团不同航班同一天由疆外抵达库尔勒,每天每架次切位20人以上,累计人数达到以上标准的可享受航空包机奖励)。
疆内:单次组织游客包机直飞落地库尔勒在巴州旅游,每架次50人~80人,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不超过0.8万元;每架次81人~120人,每人奖励120元,奖励不超过1.44万元;每架次121人及以上,每人奖励150元,奖励不超过2.5万元(同一旅游集团不同航班同一天由疆内抵达库尔勒,每天每架次切位15人以上,累计人数达到以上标准的可享受航空包机奖励)。
以上均须提供航空公司切位计划表。
第八条 火车专列奖励:疆外:单次专列组织团队游客在巴州旅游,150人~300人,每人奖励120元,每列最高奖励3.6万元;301人~600人,每人奖励150元,每列最高奖励9万元;601人~800人,每人奖励180元,每列最高奖励14.4万元;801人以上,每人奖励200元,每列最高奖励17万元。
疆内:单次专列组织团队游客在巴州旅游,150人~300人,每人奖励100元,每列最高奖励3万元;301人~600人,每人奖励120元,每列最高奖励7.2万元;601人~800人,每人奖励150元,每列最高奖励12万元。
第九条 旅行社举办或承办州外各类大型会议团队,团队人数在100人~200人的,按照1万元/团给予奖励;201人~300人的,按照2万元/团给予奖励;301人以上的,按照3万元/团给予奖励。
第十条 大型大巴旅游团队奖励。同一旅行社同一天组织疆内团队游客在巴州旅游,150~300人,每人奖励50元,每团最高奖励1.5万元;301人~600人,每人奖励70元,每团最高奖励4.2万元;601人~800人,每人奖励90元,每团最高奖励7.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巴州州域内从事导游(讲解员)工作并在导游(讲解员)的各类比赛中,获得全国性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获得省级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州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二条 组团社奖励: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疆外团队游客10000人及以上来巴州旅游,予以10万元奖励;15000人及以上予以18万元奖励,20000人及以上予以25万元奖励。
地接社奖励:每年评选10家“引客进州突出贡献奖”。凡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法许可,在巴州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每年度组织州外团队游客6000人及以上来巴州旅游,前3名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4~10名分别予以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航空包机、火车专列、大型团队等不可享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航空包机、专列奖励申报实行一团一报;大型团队组织旅游、举办或承办会议、乡村民宿团队抵达前15日内由本地旅行社参与接待,协同组团社向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备旅游线路(含酒店),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组团的资质、证明;
(五)举办或承办各类会议的函。
第十五条 行程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合同单号;
(二)电子行程单;
(三)国内旅游团队合同;
(四)包机、专列、大巴租赁凭证;
(五)游客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在巴州境内的住宿发票、登机牌、火车票等;
(六)带团导游基本信息、组团社法人承诺书;
(七)举办或承办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到册、住宿发票、景区门票等;
(八)对外新闻发布,利用抖音、微视等新媒体宣传手段发布的信息及活动剪影。
第十六条 实行奖励时,按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旅行社三家共同确认的发团游客实际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旅行社规范经营进行核实,按本办法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旅行社本办法有效期内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如已享受政策,应依法追缴相应奖励资金:
(一)虚报或瞒报申报材料,非法获取奖励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游客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旅行社黑名单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
第十九条 引入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审材料审核、奖励支出资金进行审计。委托第三方统计调查评估机构对全州旅游和游客人均花费构成进行分析调查,出具巴州旅游和游客人均花费构成分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