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州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党农领办发〔202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巴州农民合作社州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州级示范社的标准、申报和评定程序、动态监测制度和除名情形。
申报州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同时符合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和社会声誉良好的要求。
申报及评定州级示范社遵循如下程序:农民合作社申报→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县(市)相关部门联审→县市公示→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复核→评定→州级公示→对外发布。
对已评定的州级示范社每两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将从市州级示范社名录中剔除。
州级示范社监测遵循以下程序:示范社提交监测材料→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分→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对外发布。
对州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州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 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解读单位:巴州农经局
联系电话:0996-2046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