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自治区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我州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了《巴州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申报和评定程序、动态监测制度和除名情形。
申报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同时符合依法登记设立、主体明确、规模经营、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技术先进、运营平稳、效益明显、示范带动的要求。
申报及评定州级示范家庭农场遵循如下程序:家庭农场申报→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巴州农业农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州级公示→对外发布。
对已评定的州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将从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中剔除。
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遵循以下程序:示范家庭农场提交监测材料→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分→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对外发布。
对州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州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 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解读单位:巴州农经局
联系电话:0996-2046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