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博湖县宏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元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75811T
住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斯腾湖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开展“2024年番茄制品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厂长陈延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厂长陈延海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陈延海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厂长陈延海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