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容城县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APGDX0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218国道旁乌尉高速项目部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G0711乌鲁木齐至尉犁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10标段)1#水稳站、2#沥青 站、2# 取土场在生产过程中原料(石子、沙子)等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等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4日对容城县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G0711乌鲁木齐至尉犁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10标段)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G0711乌鲁木齐至尉犁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10标段)现场负责人王兴提供的容城县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G0711乌鲁木齐至尉犁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10标段)1#水稳站、2#沥青站、2#取土场在生产过程中原料(石子、沙子)等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