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巴环责停〔2024〕1-X号
当事人名称: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
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XXXXXXXXX5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布奇哈艾勒沟
我局于2024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责令改正要求在封闭式车间内进行成品石灰石物料装车作业,仍然在露天进行成品石灰石物料装车作业,现场粉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和拍摄的照片,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于2024年7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投资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于2024年7月14日提供的《关于对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8万吨/年采矿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14〕XXX号)、《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8万t/a采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2018年10月20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卡》(巴环评价验备〔2018〕XXX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652827L1113981XXXXXX),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环保竣工验收落实、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制定成品石灰石物料装卸工序粉尘污染防治整改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